通常租屋時,所有大小事,都應該是由房東來處理,畢竟出租人是房東,在租約上,也會載明相關的責任範圍。但都有可能會遇到是因為公共區域的問題,房東表明不負責,那該怎麼辦呢?
承租人即是住戶
房東不出面或臨時房東不在無法處理時,若是因為公共區域造成財損。承租人即是住戶,有權找管委會處理,若不願處理,將需負損害賠責任。
新竹某先生向房東承租有附車位的大樓房子,因停車位上方多次漏水,要求管委會修繕無效,還導致汽車車頂烤漆汙損,怒向管委會求償。但管委會認為林先生只是房客,非房屋所有權人而不予理會,林先生轉要求房東負責,但房東稱地下停車場屬公共空間,漏水導致的損失應由管委會承擔,因此不願介入雙方糾紛,要林先生自行向管委會索賠。
根據《民法》430條規定,除非契約另有約定,否則通常房東須負責租賃物的修繕,但車位屬於租賃使用的公共範圍,房客除可請房東去要求管委會修繕外,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的第3條第8款規定,承租人就是住戶,與房屋所有權人、一樣有權要求管委會負責。
大樓管理修繕責任
管委會本來就有公共區域修繕與維護的責任,若漏水問題是因管委會維護不善所造成,依據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10條第2項規定,可要求管委會修繕,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,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。
若是房客向房東反映漏水問題,房東卻不予處理,也未代替房客與管委會協調,因此導致後續的車損,則房東也恐須負賠償責任,房客得向房東求償。
租屋糾紛避免
我自己本身也是位房東。也經歷過多位房客各種狀況。如果你目前也正於租屋或出租的條件下,Joyy在這給你一些建議,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問題。
1.契約中明定損害賠償責任歸屬。
2.契約中明定房客租金的繳納方式與逾期期限。
3.契約中明定租約到期時屋況歸還狀況。
4.租客與房東明確詢問是否租金可報抵扣稅,亦明定於契約之中。
5.明定於承租期間,不可進行之事項,例如:從事不法行為(吸毒、非法聚賭…等)、自戕、擾亂其他住戶安寧…等
以上因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部份,所以建議房東、房客們最好做足功課,再雙房好好協調溝通,別讓彼此走到法津途徑來處理權益的問題唷!